《保定市莲池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22-03-18 10:56:17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
一、制定保定市莲池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和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 2021年9月24日,建筑垃圾监管与处罚工作职能下放至莲池区此项职能下放前,市执法局建筑垃圾监管部门所使用的《保定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废止,保定市对于建筑垃圾监管于处罚方面的专项性规定一直处于缺失状态。(《保定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为2015年1月15日起用,有效期五年),此后市执法局建筑垃圾监管部门一直混合使用多部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进行建筑垃圾的监管工作,多部法律规定内容相互补充,虽然可以全面覆盖建筑垃圾监管处罚工作中所使用的个各项法律规定,但易造成,法律规定过多,使用不便的问题。鉴于此情况,2021年,莲池区执法局着手起草《莲池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形成《莲池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住建局、审批局、司法局等区直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同时征求了有关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深入社区征求社区和居民的意见。后对《保定市莲池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莲池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的部门职责。《办法》明确了莲池区执法局是莲池区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二)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办法》规定了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获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后,方可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并明确了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具备的条件和申请人应当遵守的管理要求。 (三)强化了建筑垃圾处置工地的主体责任。《办法》强化了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全部落实的各项扬尘防控措施。如:建筑垃圾外运施工前应对工地内车行道进行硬化,设置封闭围挡,配备使用车辆冲洗设施,安装车辆定位监控系统,安排专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洒水等降尘措施,避免扬尘污染环境的各项细化要求。 (四)明确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办法》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再建筑垃圾外运施工前必须取得的相关准运证件(两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车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应当遵守运输车辆冲洗彻底、密闭运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等规定。 (五)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作了适当规定。《办法》对消纳场所的设置规划、遵循原则、日常管理、停止使用等内容,明确了具体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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